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5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鴻翔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
被 上訴人
被   告  龔舜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
頭簡易庭民國106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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