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3420號
被告即反
訴原告 郭金澤
原告即反
訴被告 衛道 新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慈榮
訴訟代理人 林慶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
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
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關於請
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
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
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
九條、第二百六十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五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於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
日以書狀提起反訴,及於一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言詞辯論期
日以言詞提起反訴,主張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不當得利法
律關係,請求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返還管理費新臺幣(
下同)十三萬三千二百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參本院卷第三十
四頁、第七十三頁背面)。
三、經查,本件本訴部分,原告即反訴被告係依衛道新世界社區
管理規約一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修訂版第十五條規定請求給
付被告積欠之管理費九萬元,而被告即反訴原告則依不當得
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管理費十三萬三千二百元及法定遲延利
息,是本訴請求金額為九萬元,其標的金額在十萬元以下,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規定,應適用小額
訴訟程序,而被告即反訴原告所提之反訴則請求返還管理費
十三萬三千二百元及利息,依其性質非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八之小額訴訟程序,是反訴訴訟程序既非與本訴
同屬小額訴訟程序,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二項
規定,不得提起反訴。再者,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已逾十
萬元,當事人亦未合意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核與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五規定未合,亦不得提起反訴。
四、綜上,被告即反訴原告於小額訴訟程序提起前述反訴,核與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五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