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363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花
被 告 林家姍 即 林憶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27日下午3時5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廖春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363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李秀花
被 告 林家姍 即 林憶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27日下午3時5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書記官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