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38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東鎮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283號、第357號、第377號),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郭東鎮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構成犯罪事實:郭東鎮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4年7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中檢字第1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即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243號、第361號、第565號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50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詎其不知悔改,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99年2月25日20、21時許,在宜蘭縣宜蘭市某旅館內,以
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2月27日21時50分許,為警在宜蘭縣○○鄉○○○路三民橋前查獲,並99年2月27日23時36分許,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㈡於99年4月6日20、21時許,在宜蘭縣宜蘭市某旅館內,以將
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4月7日0時40分,為警在宜蘭縣○○鄉○○路永金一號橋之橋頭查獲,並於同日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㈢於99年4月16日12時許,在宜蘭縣宜蘭市○○街某處,以將
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4月16日15時3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宜蘭縣宜蘭市○○街○○號 孫穩融 住處執行搜索時查獲,並於99年4月16日21時許,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郭東鎮於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
制紀錄1份、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2份、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3份,可證被告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3次之事實。
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
品案件紀錄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毒偵字第243號、第361號、第565號起訴書各1份,可證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已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本件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㈣上開㈡至㈢所示證據,足以佐證被告首開自白與事實相符。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甲基安非他命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故被告郭東鎮所為犯罪事實㈠、㈡、㈢部分,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處。
㈢被告所犯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審酌被告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罪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且其前經觀察、勒戒後,仍分別再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力薄弱,和施用毒品足以造成神經方面損害,並容易引起財產、暴力方面犯罪,及考量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適用之法律:㈠程序法方面: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㈡實體法方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