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三四號
原告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榮福 被告丁○○○
乙○○甲○○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