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空氣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三、經查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8年6月20日,為警在其當時位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7樓居處查扣空氣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為0000000000號)之事實,有警方製作之案件報告書、扣押物品清單各乙份在卷可稽,而該槍枝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具有殺傷力,亦有該局98年6月29日刑鑑字第0980085766號鑑驗書乙份存卷可考,故該扣案之空氣槍1支確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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