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714號債權人 陳小莉 代理人 曹文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中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台端請求利息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惟聲請狀內未見附表。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應併釋明其依據,如無依據是否更改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