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4號原告 吳秉榮 被告 聶涵怡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簡上字第50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11年7月6日辯論終結,惟原告於該案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同年月12日,始向本院遞狀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1枚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另其本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陳盈如
法官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敏芳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