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88號原告 曾贏澄 被告 張博鈞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1年度簡字第27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黎錦福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