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7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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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徵收補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71號原告 田俊仁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竹縣政府間請求徵收補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