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5號原告 陳佳聆 被告 林其宏 上列被告因111度金簡上字第3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後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111年7月13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7月15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王振佑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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