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和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毒偵字第678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驗後總淨重為零點壹柒陸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叁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屬第一、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此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5包,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之結果,確認檢出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分別為0.032、0.035、0.031、0.041、0.037公克);另扣案之白色晶體1包,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毒品初步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此分別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含檢測照片2幀)各1份在卷可佐(偵卷第13頁;警卷第15至16頁),足徵上開扣案物品確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即均屬違禁物無疑。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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