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勞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上字第21號上訴人金螞蟻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于珍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汶哲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芳綾 律師被上訴人 蘇云美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勞工法庭
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洪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