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 潘文崇 被上訴人即被告 簡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6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44,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