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34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100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如下:犯罪事實第2行「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項」,更正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第4款」。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
277條第1項、第28條、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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