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於民國97年1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87年8月15日與原告簽
訂借據,向原告借款新台幣100,000元,借期自民國87年9
月5日起至88年6月5日止,以每月為1期,共分10期按月
攤還,被告如未有一期依約攤還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自簽立借據之日起,即未依約還款,
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00,000元未還等云,
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十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
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貳、被告經合法通知,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惟查,本件原告僅提出借據影本1
份、商用本票存根影本10紙為證,其未提出證據原本,業經
本院於97年10月27日期日通知書內命原告應補正,提出原本
,惟原告迄本件97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仍未提出原本
,所提借據影本內容殘缺不整,未足證明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其餘事實、理由省
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