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8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1年│├───────┼───────────┼───────────┤│所犯法條│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犯罪日期│93年12月28日11時15分許│93年11月某日起至94年1│││94年1月19日18時5分許│月24日止、94年1月初某││││日起至同年月25日止│├───┬───┼───────────┼───────────┤│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4年度偵字第549號│94年度偵字第549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4年度訴字第184號│94年度訴字第184號││├───┼───────────┼───────────┤││日期│94年6月30日│94年6月30日│├───┼───┼───────────┼───────────┤│確定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4年度訴字第184號│94年度訴字第184號││├───┼───────────┼───────────┤││日期│94年7月28日│94年7月28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5年6月│6月││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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