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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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5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12月20日間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俊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結夥三人以上竊盜│共同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年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犯罪日期│93年12月20日│93年11月初某日起至94年1月││││23日止日│├───┬───┼─────────────┼─────────────┤│偵│機關│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4│94││案├───┼─────────────┼─────────────┤│年│字│偵│偵││號├───┼─────────────┼─────────────┤│度│號│58│549│├───┼───┼─────────────┼─────────────┤││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年│94│94│││案├─┼─────────────┼─────────────┤│後││字│易│訴│││號├─┼─────────────┼─────────────┤│事││號│40│184││├─┼─┼─────────────┼─────────────┤│實│判│年│94│94│││決├─┼─────────────┼─────────────┤│審│日│月│4│6│││期├─┼─────────────┼─────────────┤│││日│21│30│├───┼─┴─┼─────────────┼─────────────┤││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94│94││確│案├─┼─────────────┼─────────────┤│││字│易│易││定│號├─┼─────────────┼─────────────┤│││號│40│184││日├─┼─┼─────────────┼─────────────┤││確│年│94│94││期│定├─┼─────────────┼─────────────┤││日│月│5│7│││期├─┼─────────────┼─────────────┤│││日│12│18│├───┴─┴─┼─────────────┼─────────────┤│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規定,不予減刑││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年6月│├───────┼─────────────┴─────────────┤│附註│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