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70號

原告 蔡明道

訴訟代理人 蔡子清

被告 廖軒政

李皓淵

謝佳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5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楊舒婷

法官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靖涵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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