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
乙○○丙○○被告丁○○上列被告因94年度交訴字第12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丁○○被訴過失致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訴即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