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4號原告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 律師被告怡速必得股份有限公司
之1,2兼法定代理丁○○人被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史馨律師
郭哲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經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原告追加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貳仟貳佰伍拾伍萬捌仟捌佰拾玖元,應徵裁判費貳拾壹萬零伍佰貳拾捌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書記官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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