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91號聲請人百惠資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聲請人前以上揭事實聲請公示催告,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核閱在案,依卷附民國95年3月9日中華日報登載公告,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力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南矽電腦科技│第一銀行潮州│94年6月15日│47,540元│PA0000000││││有限公司│分行│││││││ 陳日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