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348號聲請人丁○○
乙○○甲○○上列聲請人等因其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鄉○○村○○○街○○巷○號4樓之1)於95年4月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13日
書記官劉佳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