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解任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4號抗告人生原家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景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楊松山 間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3月16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