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侵上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上訴字第204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文宏選任辯護人楊博任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宏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文宏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8月31日執行羈押,至100年11月3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2月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江翠萍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章大富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