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7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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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2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744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佳政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744號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95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82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楊佳政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29日判決,上訴人於100年10月11日收受判決正本後,於100年10月19日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附具上訴理由,僅載明「依法提出上訴,理由後補」,迄今已逾期仍未依法補提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如玲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