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原告 莊何雪
蔡彩貞 蔡張紅玉 歐陽建安 被告 王輝煌
余阿坤 李青木 林植堅 黃月昭 王炳南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701號毀損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貽男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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