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16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告 陳昶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本件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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