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35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76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丙○○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丙○○(綽號 二齒 )前於民國96年間曾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又15日確定;又於97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該2案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再於100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96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丙○○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625號判決駁回確定。而其入監接續執行前開案件後,於102年6月14日因假釋付保護管束而出監,甫於102年7月18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仍與己○○(綽號 阿德 )、甲○○、乙○○(綽號 阿洲 )、丁○○(綽號 小承 )、戊○○(綽號 豆花 )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並以下列方式分工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由丙○○自102年9月間某日起至103年1月28日被查獲止,以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支(詳如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1所載)作為聯絡工具,聯繫已滿18歲之 蔣碧霜 (綽號 亮亮 )、 陳氏秋草 (綽號 小紅 )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娃娃」、「 金莎 」、「妮妮」、「天使」、「樂樂」、「 小真 」、「糖果」、「悠悠」、「 小靜 」、「菲菲」、「 小蜜 」、「 小薇 」、「文文」等成年女子從事性交易,由丙○○以前開行動電話聯絡,分別撥打俗稱「馬伕」之己○○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詳如附表一編號1所載,參與期間自102年11月間起至103年1月28日被查獲止)、甲○○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參與期間自102年10月間起至103年1月28日被查獲止)、丁○○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參與期間自102年12月底至103年1月28日被查獲止)、戊○○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參與期間自102年11月間起至12月止)、乙○○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參與期間自103年11月間起至103年1月28日被查獲止),指示渠等載送應召女子前往彰化縣境內旅館或汽車旅館與男客從事性交易(己○○、甲○○、丁○○、戊○○及乙○○均由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每次性交易時間為40分鐘,每次交易費用1800元至4500元不等(起訴書誤載為1700元至6000元不等,應予更正),先由應召女子向男客收取,待性交易結束後,再由應召女子將所得全數交由「馬伕」按照每次性交易1300元計算應召女子可分得之金額,再扣除「馬伕」每日2500元報酬,餘額則交由丙○○所有,渠等即以此種方式牟利。
二、嗣警據報,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對丙○○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後,於103年1月28日下午5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巷○○號「凱登汽車旅館」,當場查獲丙○○所屬賣淫集團之應召女子陳氏秋草(綽號「小紅」)進行性交易,當場將己○○逮捕,並扣得 應耀得 所有、供犯本案所用或所得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另警於同日持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前往彰化縣彰化市○○路○○○號金門電子遊戲場將丙○○拘提到案,並扣得丙○○所有、供犯本案所用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物。再於103年2月17日乙○○因另涉妨害風化案件為警查獲時,扣得其所有、供犯本案所用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物。
三、案經檢察官指揮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丙○○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犯己○○、甲○○、乙○○、丁○○及戊○○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與證人 李欣欣 、 曾上能 、陳氏秋草、蔣碧霜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一致,復有通訊監察譯文1份(參警卷第105-142頁)、本院102年聲監字第732號、102年聲監續字第1067號、103年聲監續字第6號通訊監察書各1份(參警卷第99-104頁)、證物扣案照片5張、現場蒐證照片14張等在卷可稽,此外並有附表一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媒介性交罪。被告與共犯己○○、甲○○、乙○○、丁○○及戊○○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於上開事實欄所載之犯罪期間內,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而媒介以營利之數次行為,均係基於單一營利媒介性交易之犯意,而於密接之時、地內反覆所為,於行為概念上,應認屬包括一罪,而僅論以一罪。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前科,並已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易,敗壞社會善良風俗甚鉅,其應召站旗下女子及「馬伕」人數不少,具相當之規模,且其前即有多次媒介性交易之犯罪紀錄,竟再犯相同罪名之本案,顯見其並無真誠悛悔之意,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及共犯己○○、乙○○所有,供被告及共犯己○○、甲○○、乙○○、丁○○及戊○○等人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及共犯己○○、甲○○、乙○○、丁○○及戊○○等人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被告及共犯甲○○、丁○○及戊○○所有、供犯本案所用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雖未扣案,惟無積極證據證明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及共犯連帶沒收原則,俱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佑儒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表一:扣案物品┌──┬────────────────┬───┐│編號│品名/數量│所有人│├──┼────────────────┼───┤│1.│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片,搭配序│己○○│││號Z000000000000F號行動電話1支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片,搭配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49號雙卡行動電話1支使用│││├────────────────┤│││帳冊1本│││├────────────────┤│││現金新臺幣4200元(因犯罪所得之物││││)││├──┼────────────────┼───┤│2.│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片,搭配序│丙○○│││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片,搭配序││││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使││││用│││├────────────────┤│││班報表1張││├──┼────────────────┼───┤│3.│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片,搭配序│乙○○│││號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使││││用││└──┴────────────────┴───┘附表二:未扣案之物品┌──┬────────────────┬───┐│編號│品名/數量│所有人│├──┼────────────────┼───┤│1.│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丙○○│││(含SIM卡1片)││││││├──┼────────────────┼───┤│2.│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甲○○│││(含SIM卡1片)│││├────────────────┤│││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片)││├──┼────────────────┼───┤│3.│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丁○○│││(含SIM卡1片)││├──┼────────────────┼───┤│4.│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戊○○│││(含SIM卡1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