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150號債權人崇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錫譯 債務人 謝其安 即謝其安建築師事務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