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絲鈺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政煌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二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絲鈺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