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事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事聲字第36號抗告人甲○○以上抗告人因99年度事聲字第36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6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