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3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98年度訴字第1136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565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9年3月31日所為98年度訴字第1136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嗣因上訴人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本院乃依首揭規定於99年5月28日裁定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後
3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而該裁定業於99年6月10日對上訴人為寄存送達(於99年6月21日0時即生送達之效力),有本院之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以,被告至遲應於99年6月25日(加計在途期間1日),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蔡世芳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