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斗補字第337號原 告 楊淇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和平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一、被告吳和平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