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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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295號
原 告 蘇哲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浩 中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