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697號
原 告 陳瓊慧
訴訟代理人 梁興慶
被 告 吳 芮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
三十分整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表示意見,繕本請逕送
對造。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