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62號聲請人 葛麗評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葉燕蓉┌──────────────────────────────────────────────┐│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 陳閔淵台中商業銀行內新分│107年1月31日│150,000元│NCA0000000│││││行│││││├──┼─────────┼─────────┼──────┼──────┼──────┼──┤│002│陳閔淵│台中商業銀行內新分│107年2月17日│150,000元│NCA0000000│││││行│││││├──┼─────────┼─────────┼──────┼──────┼──────┼──┤│003│陳閔淵│台中商業銀行內新分│107年3月31日│150,000元│NCA0000000│││││行│││││├──┼─────────┼─────────┼──────┼──────┼──────┼──┤│004│陳閔淵│台中商業銀行內新分│107年4月30日│150,000元│NCA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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