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原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原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54號原告 洪賜福 被告 郭文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6年度原易字第133號,嗣經改行簡易程序,107年度原簡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吳宗航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姿敏中華民國10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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