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434號債權人 曾天才 即祐福工程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慶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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