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開放道路通行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37號原告 王勝仕 被告 陳錦麗
朱蕙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開放道路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本院依卷內資料亦難以估計原告本件訴訟所受經濟利益之客觀價值,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訴訟標的價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請依法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許宏谷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二、如主張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請自行計算存續期間或十年之管理費差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裁判費。
三、如主張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現為新臺幣165萬元)定之,則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17,3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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