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永坤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徐晶純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一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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