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5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財生 律師上列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認領子女訴訟,業經本院96年度親字第175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目前就學中,無收入,母親也生病無法扶養,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
7條、第109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東南科技大學學生證影本1件為憑。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