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9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9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93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許石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捌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伍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許石泉於民國87年08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年07月2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628,159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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