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6311號債權人 杜澤灝 債務人玩運彩網路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玩運彩網路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3年6月17日之依據。
二、提出請求利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台端聲請狀就利息部分,請求依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惟並未提出相關依據資料,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利率未經約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若台端聲請狀有誤載,請速具狀更正之。)
三、釋明債務人玩運彩網路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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