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31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之支票二張於民國96年09月20日被盗,請准予公示催告云云。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票據既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
1項前段規定,此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趙美玲┌──────────────────────────────────────────────────┐│附表:96年度催字第13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甲○○│高雄市第二│042576│││0000000│││││信用合作社││未載│未載││││││左營分社││││││├──┼──────┼─────┼──────┼────────┼───────┼──────┼───┤│002│甲○○│高雄市第二│042576│30,000元│未載│0000000│││││信用合作社│││││││││左營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