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小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營小字第1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許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伍仟叁佰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2月23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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