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醫小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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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醫小字第7號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台北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水龍
訴訟代理人  施星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信 間因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萬柒仟貳佰叁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 北醫小 字第 7 號裁定(100.02.22)[和解]
  • 臺北簡易庭 100 年度 北醫小 字第 7 號(100.03.2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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