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7號
原 告 方志銘
林彩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2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