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7號
原   告  方志銘
       林彩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2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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