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9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後淨重零點零捌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小包(驗後淨重計0.086公克)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驗鑑,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5706號)一紙附卷可稽,認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
書記官卓春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