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515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丙○○
丁○○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甲○○聲明人即繼承人丙○○、丁○○、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於97年3月18日死亡,開具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5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定。
中華民國97
家事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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